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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营业性演出举报人的奖励
机构名称: 桂阳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责任处室: 桂阳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二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应当给予表彰;公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表彰条件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表彰条件的退回,并当场发送《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须补正材料。如补正后材料仍不齐全,向申请人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审查责任:对决定予以表彰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4.送达责任:对符合表彰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印发《关于表彰奖励xxx年度全县xxxx工作的决定》;5.事后监管责任:对奖励事项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责任事项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二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应当给予表彰;公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文化执法机构的作用,并可以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对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采取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保证随时有人接听。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接到社会义务监督员的报告或者公众的举报,应当作出记录,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自处理完毕之日起7日内公布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应当给予表彰;公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并及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
追责对象范围: 文旅广体局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