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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民族、宗教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的财务审计
机构名称: 桂阳县民宗局
责任处室: 民宗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条例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备设立的审核意见,同意后报郴州市委统战部宗教科审批。 3、送达责任:予以同意的,按规定送达,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对宗教团体从事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追责对象范围: 民宗分管领导、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