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龙潭街道本级 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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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县龙潭街道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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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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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保障金给付
机构名称: 桂阳县龙潭街道办事处
责任处室: 龙潭街道办事处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公开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乡镇(街道)是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的责任主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审批的决定。 4.送达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