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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湖南省森林消防先进集体与个人表彰
机构名称: 郴州市苏仙区应急管理局
责任处室: 火灾和地震灾害救援股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条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事项: (一)受理(组织推荐)环节责任:1.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二)评审公示环节责任:1.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2.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 (三)表彰环节责任:1.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利机关审定;2.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