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仙区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苏仙区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机构名称: 苏仙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责任处室: 苏仙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0〕第55号)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追责对象范围: 在具体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