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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机构名称: 苏仙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责任处室: 苏仙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追责对象范围: 在具体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