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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及辖区内单位个人评先评优的计划生育审查
机构名称: 郴州市苏仙区卫生健康局
责任处室: 计划生育基层指导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暂无)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和有关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得评先授奖和晋职晋级。第三十九条 对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公民,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违法多生育子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二)节育手术费用自理。 (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不得录用、招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晋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职务。 在推荐和介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时,被推荐人或者候选人如果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情况,应当如实介绍,不得隐瞒。《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湘发〔2007〕第6号)全文。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受理校验申请后,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发出《医疗机构申请校验受理通知》。 2.审查责任:组织开展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完成校验审查,做出校验结论。 3.决定责任:对“校验合格”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校验合格章;对“暂缓校验”再次校验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再次校验不合格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管、检查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6年第42号)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和有关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得评先授奖和晋职晋级。 第三十九条:对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公民,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违法多生育子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二)节育手术费用自理。 (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不得录用、招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晋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职务。 在推荐和介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时,被推荐人或者候选人如果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情况,应当如实介绍,不得隐瞒。 2.《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湘发〔2007〕6号)第七部分 七、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建立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综合决策机制,在研究制定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建设、和谐社会建设、区域开发、扶贫攻坚等方面的政策时,充分考虑人口因素,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各级各部门要努力解决部分政治、经济、社会政策和管理办法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兼容的问题。各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可能影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措施前要征求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过去出台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凡是有影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条款要修改或废止。建立和完善有关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经常性协作配合制度、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和横向与纵向考核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年度述职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依靠部门联合,采取法律、经济、宣传教育、行政、科技服务和社会保障等综合措施解决人口问题。干部提拔调动、具有代表性的公职人员选举或推荐、综合性评先评优,应严格进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审查。1990年以来有违法生育行为的,不得作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候选人,不得担任各级机关和基层组织的干部。在婚姻登记、工商营业执照办理、新生儿上户、房屋出租、户口迁移、孕产妇接诊时,应严格进行计划生育方面的把关审查。违法生育且没有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者,不能享受民政、教育等方面的奖励优惠政策。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办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办结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 (五)在办理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办理理由的; (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权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