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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机构名称: 郴州市苏仙区农业农村局
责任处室: 种业管理股(畜牧兽医与渔业渔政管理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责任事项依据: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追责对象范围: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产苗种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