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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移植古树名木(城市除外)
机构名称: 郴州市苏仙区林业局
责任处室: 野生动物保护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湖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21〕第306号)第二十七条 移植古树名木应当制定移植方案,落实移植、复壮和养护费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对移植方案进行论证,采取听证会或者公示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采伐古树名木:(一)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移植规定,但树种生物学特性特殊,现有工程技术手段不可能移植成活的;(二)因感染松材线虫等检疫性有害生物,且不可防治的;(三)经鉴定死亡的。采伐古树名木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湖南省林业条例》(根据2021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 树龄在一百年以上或者珍稀名贵、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志,落实管护责任单位。禁止皆伐、移植或者损毁前款规定的古树名木。确需进行保护性移植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