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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执业兽医注册
机构名称: 郴州市苏仙区农业农村局
责任处室: 种业管理股(畜牧兽医与渔业渔政管理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69号)第六十九条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2.审查责任:资格证书经审查合格:3.决定责任:作出注册决定。
责任事项依据: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一)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二)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   第三十三条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中止兽医执业活动满2年的;   (三)被吊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   (四)连续2年没有将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且拒不改正的;   (五)出让、出租、出借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十五条 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   (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   (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三十六条 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追责对象范围: 执业(助理)兽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