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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机构名称: 郴州市北湖区农业农村局
责任处室: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种植业管理股(农药管理股、科技教育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105号)第五十二条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责任事项: 1. 受理责任:依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是否受理;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退回至窗口;对符合条件的,告知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现场勘验;3.审批责任:对申请材料和现场勘验报告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和理由。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条、七十一条、七十二条
追责对象范围: 审批相关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