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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植保事故鉴定
机构名称: 郴州市北湖区农业农村局
责任处室: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种植业管理股(农药管理股、科技教育股)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湖南省人大及常委会公告〔2006〕第68号)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植物保护事故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可以作为事故处理的依据。植物保护事故鉴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事故认定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事故认定事宜。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