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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购置、使用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的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等设备的机构备案
机构名称: 郴州市北湖区卫生健康局
责任处室: 法监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1.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 第七条 购置、使用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的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等设备的机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设备的类型、数量、使用场地、操作人员名单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管理使用该设备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者的身份证明、收费凭证,核准信息和证明。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证明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 禁止采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为孕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和医务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孕妇所孕胎儿性别。经产前诊断,医学上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批准。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已婚妇女拟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出示有关证明,施术单位应当在术前查验,并按规定登记、存档。 2.《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第十一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有严重缺陷的;   (二)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三)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诊断认为需要终止妊娠的;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