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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机构名称: 郴州市北湖区应急管理局
责任处室: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2003〕第6号)第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实行分级负责。 (一)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以上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400万吨/年以上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上120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40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责任事项: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2003〕第6号)第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实行分级负责。 (一)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以上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400万吨/年以上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上120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40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