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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调整审批
机构名称: 郴州市北湖区农业农村局
责任处室: 区农经站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21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十一条 承包期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需要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适当调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经本集体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构批准:(一)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的;(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征用的;(三)承包地被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依法占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17号)第二十八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3、决定阶段:农机业务领导岗经审查合格的,予以审批同意制证,审查不合格的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的制作机具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1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农业部令第33号);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2005年第47号,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追责对象范围: 分管领导、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