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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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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教师资格认定
机构名称: 北湖区教育局
责任处室: 教师工作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监督员,组织现场审核。对执法人员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 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 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追责对象范围: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