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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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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机构名称: 北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处室: 局就业促进与职业能力建设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办理行政许可需上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审批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4、办结责任:对审批合格的,制作、发放许可证。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