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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民族、宗教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机构名称: 北湖区民宗局
责任处室: 中共郴州市北湖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责任事项: 1、态度恶劣。2、符合条件没有受理、办理、告知。3、工作出现失误。
责任事项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第十五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