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湖区保和瑶族乡本级 切换

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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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湖区保和瑶族乡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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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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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处置
机构名称: 北湖区保和瑶族乡人民政府
责任处室: 保和瑶族乡人民政府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3号)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相关法条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根据检查情况,与被查单位交换意见后形成书面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有违法行为的移交行政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按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和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4、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