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湖区安和街道本级 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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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
机构名称: 北湖区安和街道办事处
责任处室: 农业办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第四十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三条第三款: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委托质量检验机构对农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开展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签字。监督检查人员签署的监督检查记录原件存档备查。 2、处置责任: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对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第四十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三条第三款: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