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湖区骆仙街道本级 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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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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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机构名称: 北湖区骆仙街道办事处
责任处室: 自然资源所
职权类型: 行政裁决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七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裁决所需材料,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调解责任: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并交争议当事人签字后送达。 3.决定责任:调解不成的,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政策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制作裁决决定书。 4.送达责任:将裁决决定书10日内送达争议当事人,并告知不服裁决的法定救济途径。 5.监管责任:强化对辖区内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三条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主动、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报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备案;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2,《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四条 林权争议由当事人共同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负责办理具体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在接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后,应当及时组织办理。 第十八条 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印章,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3.《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九条 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制作处理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处理意见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二)争议的事由、各方的主张及出具的证据;(三)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四)处理意见。 4.《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5-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一一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大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5-2.《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