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湖区人民路街道本级 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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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或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初审
机构名称: 北湖区人民路街道办事处
责任处室: 北湖区人民路街道办事处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公民相关补充材料、依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公民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承办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做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