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湖区人民路街道本级 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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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在紧急防汛期采取防汛抗洪非常紧急措施
机构名称: 北湖区人民路街道办事处
责任处室: 水管站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第588号)第三十四条 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第48号)第四十五条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责任事项: 1、公布责任: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2、救援责任: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3、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4、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有关部门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第四十五条: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釆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类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四条: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