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湖区人民路街道本级 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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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组织实施土地(不含农田建设)整理
机构名称: 北湖区人民路街道办事处
责任处室: 国土资源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十八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按照下达的指标任务选择符合项目实施的地块,是否符合地类和规划项目实施客观的要求,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征求意见,对项目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组织可研、规划设计报告; 4、送达阶段责任:组织招投标,按要求实施项目,制作验收申报材料;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