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湖区人民路街道本级 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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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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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机构名称: 北湖区人民路街道办事处
责任处室: 国土资源所
职权类型: 行政裁决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2010年11月30日修正)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第三十三条: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土地权属争议裁决所需材料,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调解责任: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并交争议当事人签字后 责任事项送达。 3.决定责任:调解不成的,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政策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制作裁决决 定书。 4.送达责任:将裁决决定书10日内送达争议当事人,并告知不服裁决的法定救济途径 5.监管责任:强化对辖区内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2010年11月30日修正)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第三十三条: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