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湖区人民路街道本级 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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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湖区人民路街道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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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除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外的医疗救助对象初审
机构名称: 北湖区人民路街道办事处
责任处室: 北湖区人民路街道办事处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公民相关补充材料、依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公民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承办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做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