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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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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机构名称: 郴州市气象局
责任处室: 法规与减灾科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6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实施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气象主管机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施放气球资质》应具备的条件。 3、审批责任: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2.申请单位具备相应申请条件;3.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376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六条: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按规定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追责对象范围: 内设机构行政审批负责人,受理人,审查人,审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