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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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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机构名称: 郴州市水利局
责任处室: 建设与运行管理科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新建(改、扩建)、除险加固中型水闸工程的初步设计;2、供水规模1000m3/d(含)以上供水工程的初步设计;3、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工程初步设计及实施方案;4、中型灌溉、排涝泵站工程初步设计;5、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年度实施方案;6、单站装机1万kw(含)-2.5万kw(不含)水电工程初步设计;7、省水利厅下放的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含)的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等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的实施方案;8、国家投资5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的水利信息化工程初步设计(实施方案);9、涉及跨县区域用水的水资源保护和治理工程初步设计。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 2.《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第二、(二)项;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十二、十三条; 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追责对象范围: 未经审批,擅自实施工程的项目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