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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
机构名称: 郴州市司法局
责任处室: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主席令第39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责任事项: 负责对公证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责任事项依据: 《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郴办〔2019〕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追责对象范围: 在公证员职务任免、执业证书管理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