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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机构名称: 郴州市水利局
责任处室: 建设与运行管理科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17年修正)第二十条: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责任事项: 郴州市范围内由市水利局审批的水利工程验收。
责任事项依据: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17年修订)第三条、第十条、第二十条。 2.《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1.0.3条、第2.0.1条。 3.《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68-2012)第2.0.2条。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追责对象范围: 未按规定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