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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机构名称: 郴州市水利局
责任处室: 河湖管理科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四十五条:……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10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责任事项: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追责对象范围: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的单位、个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国家工作人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