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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机构名称: 郴州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科、非煤科、危化科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二条、第三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分别作处理(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不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经营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审查完毕后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安全经营条件的,颁发安全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经营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经营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告知依法享有权利。 4.送达责任:作出决定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经营许可证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安全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经营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安全经营许可证。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25、26、27、28、29、38、39、40、41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16、17、29、30条;"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