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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机构名称: 郴州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处室: 危险烟花科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第591号)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分别作处理(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不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审查完毕后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安全条件审查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5.监管责任:对超越法定职权的,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安全审查的,应当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并及时将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规定的情况,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0、11、12、13、14、16、17、18、19、20、30、31、32条。"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