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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教师资格证书补证、补表服务
机构名称: 郴州市教育局
责任处室: 教师工作与师范教育科
职权类型: 公共服务
职权依据: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教人〔2001〕6号)第七条 “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第九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证事宜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补办好的证件。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教人〔2001〕6号) 全文。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