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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方案备案
机构名称: 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处室: 粮食和物资调控储备科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1.《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9年第5号)第二十五条:“进行熏蒸作业的,应当制订熏蒸方案,并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熏蒸作业中,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作业场地周围设立警示牌和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熏蒸作业区。” 2.《湖南省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方案备案办法》(湘粮储〔2017〕98号)全文。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4、法律法规规策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9年第5号)第二十五条:“进行熏蒸作业的,应当制订熏蒸方案,并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熏蒸作业中,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作业场地周围设立警示牌和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熏蒸作业区。” 2.《湖南省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方案备案办法》(湘粮储〔2017〕98号)全文。
追责对象范围: 在具体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