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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退税商店资格信息报告
机构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沅江市税务局
责任处室: 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部门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41号)第四条 符合条件且有意向备案的企业,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附件1)并附以下资料直接或委托退税代理机构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 (一)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符合第三条第(一)、(二)和(四)款的书面证明; (二)同意做到第三条第(三)、(五)款的书面同意书。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至省国税局备案。省国税局应在收到备案资料15个工作日内审核备案条件,并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通知主管国税机关告知申请备案的企业。
责任事项: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退税商店备案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主管税务机关接收符合条件且有意向备案的企业报送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至省税务局备案。省税务局应在收到备案资料15个工作日内审核备案条件,并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告知申请备案的企业; 3.省税务局向退税商店颁发统一的退税商店标识。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退税商店备案资料所载内容发生变化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逐级报省税务局。退税商店发生《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情形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由省税务局终止其退税商店备案,并收回退税商店标识,注销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系统用户; 2.退税商店存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意见逐级报省税务局终止其退税商店备案,并收回退税商店标识,注销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系统用户。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主管税务机关、海关、退税代理机构和退税商店应传递与交换相关信息。"
责任事项依据: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追责对象范围: 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主管局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