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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各类优秀学生的奖励
机构名称: 沅江市教育局
责任处室: 基教股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依据: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 第六条通过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和少先队员、先进集体等活动,为未成年人树立可亲、可信、可敬、可学的榜样,让他们从榜样的感人事迹和优秀品质中受到鼓舞、汲取力量。
责任事项: "1.前期阶段责任:收集整理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相关材料,及时呈报处理。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真伪及作用,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决定是否对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进行奖励表彰及其表彰形式。 4.执行阶段责任:兑现奖励。 5.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2.《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 第六条 通过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和少先队员、先进集体等活动,为未成年人树立可亲、可信、可敬、可学的榜样,让他们从榜样的感人事迹和优秀品质中受到鼓舞、汲取力量。 第十五条 要运用各种方式向广大未成年人宣传介绍古今中外的杰出人物、道德楷模和先进典型,激励他们崇尚先进、学习先进。通过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和少先队员、先进集体等活动,为未成年人树立可亲、可信、可敬、可学的榜样。"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