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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机构名称: 沅江市民政局
责任处室: 社会组织管理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章程修改核准表、新章程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审核通过,作出同意修改章程的决定;审核不通过,制作法定告知其理由。按时办结许可。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不准予许可的,告知原因,并依法送达。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审批的;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评审,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5.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