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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机构名称: 沅江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通过应说 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追责对象范围: 1、分管负责人; 2、责任处室; 3、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