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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机构名称: 沅江市民政局
责任处室: 婚姻登记服务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公布,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25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4号第二次修订))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便民原则确定的乡(镇)人民政府。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3.决定责任: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的制发送达婚姻登记证明,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罚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第四条第一款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受理或者拖延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确认,或者对同一事项给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进行确认并重复发证的; (四)行政确认程序违法,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不确凿、不充分的作出行政确认的;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作出行政确认的; (五)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确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