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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文件、招标结果和工程情况备案
机构名称: 沅江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室: 基建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第11号)第十八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并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三)对提出投标申请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审查结果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五)发售招标文件; (六)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并进行答疑; (七)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公示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十)编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第24号)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招标过程简述;   (三)评标情况说明;   (四)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   (五)中标结果;   (六)附件,包括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说明等。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的材料,按照相关规定对是否具备招标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依法受理否则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招标方案、最高投标限价等报建设科初审后报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核准。 3.核备责任: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报建设科核备才可发售,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报建设科核备。 4.监督责任:依法履行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职责,对招标人、评标专家的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及纠正。 5.存档备查责任:将备案材料归入管理档案中。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等的规定。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