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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机构名称: 沅江市文旅广体局
责任处室: 沅江市文旅广体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主席令第5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组织专家对经营场所现场核查,提出现场审核意见,结合申报材料与专家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局机关根据审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在规定时限内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3.【部门规章】《文化部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 2-1.【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 2-2.【部门规章】《文化部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文政法发[2004]2号2003年12月11日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3-1.【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3-2.【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3-3.【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3-4.【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 3-5.【部门规章】《文化部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文政法发[2004]2号2003年12月11日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十三条 4.【法律】《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四条 5.【法律】《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任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