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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城市危险房屋安全鉴定
机构名称: 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处室: 危鉴办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办理合同备案。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54条;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