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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的处理
机构名称: 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处室: 物业办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办理合同备案。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54条;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