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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保障性住房退出审核
机构名称: 大通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处室: 住保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湘建保〔2016〕209号)”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其所属实施机构承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具体工作。各类园区应当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机制。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改、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公安、税务、住房公积金、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工作人员,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和初审等工作。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公租房房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具意见,按时办结。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3.《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追责对象范围: 行政主管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股室负责人、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