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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业务
机构名称: 大通湖区公安分局
责任处室: 大通湖区公安分局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第二条: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 第八条: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居住证,应当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户政办证大厅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第九条: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或者居住地变更的,持证人可以换领新证;居住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换领补领新证时,应当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第十五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居住证应当由签发机关宣布作废:(一)丧失港澳台居民身份的;(二)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三)可能对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造成危害的;(四)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被注销、收缴或者宣布作废的(正常换补发情形除外)。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责任事项依据: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