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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低收入认定和住房保障低收入认定
机构名称: 大通湖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责任处室: 大通湖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办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第四十条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事项: 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第四十条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事项依据: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指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社会救助的个人或家庭(均称为申请人),在申请社会救助时,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予以核对的行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实施本级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政策;建设和管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与相关单位实现信息共享;对核对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综合服务;承担受理委托、实施核对、出具报告等工作。
追责对象范围: 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15〕2号第二条、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