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湖管理区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大通湖管理区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备案
机构名称: 大通湖区公安分局
责任处室: 益阳市公安局大通湖分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第8号)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责任事项: (一)受理: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备案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备案申请或者不予备案的理由。(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备案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备案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三)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四)送达: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五)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申请人从事备案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申请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责任事项依据: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 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邻居、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