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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处罚
机构名称: 益阳市大通湖区教育和科技局
责任处室: 教育股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责任事项: 对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处罚
责任事项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追责对象范围: 举办人和直接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