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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与质量结论登记备案
机构名称: 益阳市大通湖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责任处室: 水利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1.《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十六条 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备案申请,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责任: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出具登记备案文书。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备案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备案单位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